買賣合同是指一方(出賣人或賣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買受人或買方),而另一方則支付價款的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則獲得這些權利。這種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雙務性。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即買方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同時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賣方擁有收取價款的權利同時承擔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有償性。買賣合同要求買方支付一定的價款以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諾成性。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需交付標的物。
不要式性。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不需要具備特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