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個體,在實施這些犯罪行爲的過程中,爲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依法以搶劫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種犯罪形態的特點是,行爲人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或搶奪行爲,隨後爲了實現上述三個特定目的中的任何一箇,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這種轉化並不是基於主觀犯意的轉化,而是基於客觀行爲的轉化。
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的搶劫罪不同,它要求行爲人先有一箇“先行爲”(即盜竊、詐騙或搶奪行爲),然後才採取暴力,而標準的搶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後劫財。這種罪行在法律上被特別規定,是因爲它涉及到從較輕的犯罪行爲轉化爲更嚴重的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