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保證,也稱爲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保證方式,其中保證人與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具體來說:
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張自己的債權時,既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也可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即使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或執行法院也可以直接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財產。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在票據法中,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可以不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付款。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綜上所述,連帶保證是一種使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的保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