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保管人是指在被繼承人去世時留有遺產,依法應當對該遺產承擔保管責任的人。遺產保管人的職責包括:
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登記造冊,便於管理上的第一個重要散失,便於計算遺產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閱。
對死者的債權作受遺贈人的公告和通知。
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財產所有人死後,如其繼承人所在不明,有無債權人尚不清楚,或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是否接受遺贈等不明確,遺產管理人必須對死者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進行公告。在公告期限界滿以後,遺產管理人才能着手進行債務的清償和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物。
爲保存遺產所應當採取的必要的處分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果沒有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的權限是不足以保護遺產的。
遺產的移交。在財產所有人死後,存有死者遺產的人如果不是繼承人,他對遺產的管理不過是一種暫時的行爲。一旦有合法繼承人出現並表示接受繼承時,存有死者遺產的人就應當及時地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如有幾個繼承人存在時,應當將所存有的遺產移交給主要管理遺產的繼承人;倘若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則應待其確定後再移交。但是,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則應待其確定後再移交。
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