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因未提前通知而需支付給勞動者的額外補償。這種補償通常以一個月的工資形式支付,以彌補因未提前通知而給勞動者帶來的工資損失。
代通知金的具體規定和套用情況如下:
在北京市的《北京市勞動契約規定》中,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契約終止前,用人單位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時,應支付未提前通知期間的工資作為賠償。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40條,在特定情況下,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契約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時,需支付代通知金。
此外,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在非法解除勞動契約的情況下產生的費用,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契約的前提下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