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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方式

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具有自願、快捷、靈活的特點。仲裁的主要審理方式是開庭審理,即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按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法規定,仲裁原則上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以協定公開審理,除非涉及國家秘密。此外,如果當事人協定不開庭,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即進行書面審理。

仲裁的其他相關方式包括:

約束性仲裁自願性仲裁

協定仲裁,即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定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

或裁或審,即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或審判解決爭議。

一裁終局,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的優點包括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協定選擇仲裁的相關事項,如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以及審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