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法律程式,通常分為以下幾種方法:
根據糾紛的性質。可以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國內仲裁處理沒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糾紛,而涉外仲裁則處理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務爭議。
根據是否需要常設仲裁機構。可以分為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定,將爭議提交給臨時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審理;機構仲裁則是提交給常設仲裁機構。
根據仲裁的約束性。可以分為約束性仲裁和自願性仲裁。
根據仲裁的種類。可以分為傳統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具體來說,仲裁過程可以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申請和受理階段。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如存在有效的仲裁協定、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等,然後決定是否受理。
組成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選擇,組成合議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庭。
開庭審理和裁決。仲裁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製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功,則作出裁決。
書面審理。對案件進行書面審理,不要求開庭審理。
執行裁決。一旦作出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將得到執行。
此外,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進行仲裁,以及由哪個機構進行仲裁,並且可以協商確定仲裁事項、仲裁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