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訴訟的主要區別在於管轄權的取得方式、審理者的產生方式、開庭審理的公開性、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用、監督程序等方面。具體如下:
管轄權的取得方式不同。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涉案的另一方必須應訴。而仲裁必須基於雙方的仲裁協議,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雙方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中,審判員由法院指定,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而在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開庭審理的公開性不同。法院開庭審理通常是公開進行的,但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而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不公開進行,以保護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用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訴訟法規定。而在仲裁中,當事人有更大的處分權,可以較大程度上控制案件的每一箇步驟。
監督程序不同。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即案件經過兩次審理後通常最終判決。而仲裁通常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通常具有最終法律效力。
受理範圍不同。仲裁通常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等。
收費不同。訴訟費用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用沒有此類規定。
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民間裁決機構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而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