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保證人的代爲清償能力。保證人必須具備足夠的代償能力,能夠代爲清償債務。這包括金錢性質的清償和其他給付。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爲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這兩種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合格的保證主體。合格的保證主體包括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只要他們具有代爲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某些主體,如國家機關、以公益事業爲目的的法人或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作爲保證人。
主債務的有效存在。保證是次債,必須在主債有效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如果主債無效、被撤銷或解除,除非當事人有其他約定,否則保證也視爲無效。
保證合同的書面形式。保證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這可以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在主債合同中以保證條款的形式載明。
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某些特定情況下,還需要滿足額外的法律條件。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轄中,保證人可能需要特定的授權或許可。
以上條件是保證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不同情況下可能還有額外的特定條件需要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