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假釋有一定的期限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同時,假釋制度能減少不必要的刑罰執行,並使犯罪人能夠在獄外繼續悔過自新。由於犯罪人長時間在監獄服刑,與社會完全隔離,假釋可以給犯罪人提供一箇過渡,對預防犯罪人因不適應社會生活而再次犯罪起到了積極的預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