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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令要求

停工令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施工作業活動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

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

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承包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轉異常情況。

隱蔽作業未經查驗確認合格而擅自封閉。

質量問題未按監理工程師要求處理,或質量缺陷將繼續發展。

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施工。

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

擅自使用未經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範圍。

此外,特定情況下,如冬季施工,可能會有額外的停工要求,例如施工單位需制定冬季停工報告值班人員名單,並上報相關部門備案。對於特殊情況下的民生重點工程,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冬季施工專項方案,並經過審批後才能施工。冬季停工期間,施工現場還需落實揚塵治理措施,並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

停工令的下達可能導致建安成本增加、延期交房風險增加,以及新盤開發周期延長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