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和延長情況如下:
批捕前:拘留時間一般為10至37天。
批捕後:
一般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為2至7個月。
具體來說,一般為2個月;若案情複雜,可以延長1個月;若屬於「交集流廣」(交通不便、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案件,可以再延長2個月;若對犯嫌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刑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適用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綜上所述,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7個月,包括最初的拘留時間加上批捕後的延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