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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人分四等

元朝 實行了一 種被 稱 為 「四等人制 」的社 會等 級 劃分制度。以下是 詳 細介 紹:

蒙古人被 視 為最高等 級, 這是因 為他 們是 統治民族。

色目人( 包括西夏人、 党項人、吐蕃人等) 位於第二等 級,他 們的地位和待遇略低 於蒙古人。

漢人(主要指原金朝 統治下的 漢族和其他北方民族)被 視 為第三等 級,他 們的地位和待遇相 對 較低。

南人(主要指原南宋 統治下的 漢族和其他南方民族)被 視 為最低等 級,他 們的地位和待遇最低。

這 種制度不 僅在政治、法律上 體 現了 這 種等 級差 異,而且在社 會地位、政治 權利、 經 濟待遇等方面也存在 顯著差 異, 從而加 劇了社 會不平等和不公正 現象。以上是元朝 「四等人制 」的概述,希望 對你有所 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