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是哲 學中的 一個概念,它指的是充足理由律所包含的 四個方面或根本原因, 這 四個方面分 別是:
物理事物(直 觀的 經 驗表象),即主 體按照 時空及因果性等先天感知形式所 構成的 關於物理世界的 對象,由生成的充足理由律(物理因果律)支配。
抽象概念和判 斷(由抽象概念 構成的表象),相 應的 聯繫形式 為判 斷,即概念的 綜合,由 認 識的充足理由律( 邏 輯 規 則)支配。
數 學研究 對象( 時空的 純直 觀表象),遵循 關於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數 學定律)。
意志的主 體(只有 一個,即作 為意 願的源泉和主 體的自我),支配它的充足理由律 為 動 機律(行 為根 據律、 倫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