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原因通常指的是勞動者因病或因健康問題需要休息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包括帶薪年休假和因病休假的權利。
以下是公休原因的詳細說明:
帶薪年休假:
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年休假的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而定:
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因病休假:
職工因病需要休假時,應提供醫生出具的病假證明。
根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規定了一定的病假累計天數限制,超過該限制將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具體如下: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職工,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其他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公休原因主要包括帶薪年休假和因病休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利,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