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估人,或稱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的公司,主要職能是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他們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鑑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
公估人的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這使得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此外,公估人在工作中必須保持客觀公正,採用科學合理的方式解決保險當事雙方所產生的糾紛。
保險公估人的工作對於保障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可以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提供專業、公正、便捷的保險理賠服務。他們的工作不僅限於處理保險理賠業務,還包括保險標的承保時的價值和風險評估、鑑定、估算以及保險標的損失後的勘驗和損失計算,其業務貫穿於保險業務的始終。
保險公估人既不屬於保險人一方,也不屬於被保險人一方,而是連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獨立於其他部門之外,面向社會服務的經濟實體。他們作為第三方,其公證職能雖然不具備對賠案的定論作用,但卻有促成結案的督促作用。
根據公估方與委託方的不同,保險公估人可分為僱傭保險公估人和獨立保險公估人。僱傭保險公估人長期受聘於某一家保險公司,按該公司的委託或指令處理各項理賠業務;而獨立保險公估人可以同時接受數家保險公司的委託處理理賠事務,其間的委託與被委託關係是暫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