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通常有兩種方式: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吸收合併:在這種合併方式中,一個公司吸收另一個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成為合併後的公司,並承繼被吸收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新設合併:在這種方式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而原有公司均不復存在。合併各方解散,新設立的公司成為合併後的公司,並承繼合併各方的債權和債務。
公司合併的程式包括:
擬定合併協定;
合併各方股東會對合併協定內容作出決議;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確定各方在合併後公司中的出資比例;
對提出要求的債權人給予清償或者提供擔保;
公司資產、人員、機構進行整合;
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進行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並進行公告。
此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合併時,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