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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生法

公司更生法是一種旨在幫助陷入財務困境但仍有經營價值的公司擺脫困境、恢復生機並重返市場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允許公司在法院的監督下,通過設定管理人或類似機構來進行生產經營的整頓和債權債務的調整。更生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拯救企業,維持其生產經營和職工就業,同時清理債務。它不僅有利於實現債權人和股東的雙贏,還能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保留納稅主體,並避免企業倒閉帶來的社會問題。

更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國,1867年的《英國鐵路法》中首次出現了對瀕臨破產的鐵路公司在法院監督下進行管理的做法。1929年和1949年英國《公司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更生制度。1986年,英國國會頒布了《1986年無力償債法》,整合了個人破產和公司破產的相關條文,建立了更生程式。

日本,公司更生法是一種特別針對那些雖然面臨困境但有重建希望的股份公司,旨在維持和促進其更生的制度。更生過程中,公司的經營權可能轉歸管理人,而利害關係人權利的變更通常根據多數決定進行。公司資本結構的變更則按照更生法規定的手續進行。與公司重整不同,公司更生法不一定需要得到全體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