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後,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公司清算的種類有兩種,包括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公司按照章程規定或股東決定的清算方法進行清算,適用於人合公司。法定清算則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清算程式進行清算,適用於任何公司,我國只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一般採用法定清算。
公司清算的程式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由股東會做出公司解散的決議,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制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清算組通知並公告債權人,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登記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並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如果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組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