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解散後不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可以主張這些責任方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