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決議解散:公司可以通過內部決議解散,這包括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並需要得到法定多數通過。公司章程如果沒有規定營業期限或解散事由,或者雖有規定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解散決議的,公司自決議生效時解散。
成立清算組:公司需在清算決議作出後10日內成立清算組,並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成員通常由股東、董事或其他專業人士組成,不得少於三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負責人名單向所在的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清算程式:清算組需接管公司資產,核查債權債務情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包括資產變賣、拍賣等處置,以及對債務進行清償。
清算終結:在完成財產清算後,清算組需將剩餘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若公司資不抵債,則需按照法律程式進行破產清算。在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完成公司法人的終止程式。
註銷公司登記:首先到社會保險機構註銷社保登記,然後到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再到市場監管局辦理公司註銷備案,註銷營業執照,最後在媒體上公告公司終止。
以上步驟可能因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遵循當地的具體法律程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