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通常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但存在一些限制。公民或相關單位申辦公證時,一般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但若因困難無法親自到場,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申辦。法人申辦公證時,應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而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除非涉及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狀況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
對於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係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時,授權委託書需經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也有類似要求。
總的來說,公證可以委託辦理,但某些特定類型的公證事項需要本人親自辦理,不能委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