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的概念可以從兩個主要方面來理解:
國際法上的共管:
共管是指兩個或更多國家對某一特定領土共同行使領土主權。
這是領土主權受到限制的一種形式,意味著相關國家在該區域內的領土主權是互為限制的。
歷史上著名的共管事例包括英國和埃及對蘇丹的共管(1895-1956年)以及奧地利和匈牙利對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納的共管(1909-1918年)。
共管也可以是對一些有待以後確定其歸屬的領土的臨時措施,常見於相鄰國家之間。
國內法上的共管:
在國內法上,共管是指共同的所有權,即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實體對某城鎮或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這種概念源於神聖羅馬帝國末期,與國際法上的共管概念相似,但套用於國內法律環境。
綜上所述,共管既可以指國際法上多個國家對某一領土共同行使主權的情況,也可以指國內法上多個個人或實體對某項財產的共同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