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感情不和:當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時,這種情況被視為分居。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
其他原因:除了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還可以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或者是因為一方被宣告失蹤等情況。這些情況下的分居並不算作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分居期間,可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撫養權等問題。例如,分居期間帶孩子的一方在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方面可能具有天然的優勢。同時,分居也可能有助於保護人身安全,尤其是在遇到家庭暴力或有跟蹤騷擾傾向的一方時。
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並不一定意味著離婚。分居可以是離婚的前奏,也可以是夫妻雙方為了其他目的而選擇的生活方式。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