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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察措施

刑事偵查措施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以下是基於依據偵查措施的指向對象分類的介紹:

對人的偵查措施:

拘傳: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

取保候審: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條件下暫時釋放,等待審判。

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進行監視,限制其自由。

拘留和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拘留或逮捕,以便進一步調查。

偵查訊問和偵查詢問: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進行詢問。

通緝: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令。

對物的偵查措施:

搜查: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個人進行搜尋。

扣押: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進行扣留。

郵件檢驗和鑑定:對郵件或物品進行檢驗和鑑定,以確定其與案件的關係。

此外,刑事偵查措施還可以根據有無法律依據分為法定性偵查措施和非法定性偵查措施;根據是否公開使用或運用分為公開的偵查措施和秘密的偵查措施;以及根據技術要求分為技術性偵查措施和非技術性偵查措施。

在實施刑事偵查時,必須遵守法律程式,確保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例如,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且不得少於兩人。在詢問過程中,應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使用非法方法獲取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