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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式解釋和實質解釋

形式解釋實質解釋法律解釋中的兩種不同方法,它們在理論上的分歧和實踐中的運用差異,但並非完全對立。

形式解釋:

強調以刑法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為解釋的根據。

認為解釋應當遵循刑法條文的原意,不應當超出法律規範語詞的可能含義。

形式解釋的目的是確保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實質解釋:

強調以立法者賦予刑法條文文字的真實含義為解釋的根據。

認為解釋應當考慮立法者的真實意圖和法律的目的,可能超出法律規範語詞的可能含義。

實質解釋的目的是實現法律的公正和社會的正義。

在實際套用中,形式解釋具有優先地位,因為它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確保法律的明確性和可預測性。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平衡法律價值和實現社會正義,可以適當地考慮實質解釋。但是,任何實質解釋都應當在語義可能的範圍內,並且國民在行為時能夠預判到該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例如,在解釋《刑法》第263條關於「冒充軍警人員」的規定時,形式解釋認為冒充軍警人員是指無軍警人員的身份冒充軍警人員,或者是有此種軍警人員身份冒充另一種軍警人員的身份。而實質解釋則認為,軍警人員顯示其真正身份搶劫比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更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因此「冒充」包括「假冒」與「充當」,軍警人員顯示其真正身份搶劫的,應認定為刑法第263條中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綜上所述,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是刑法解釋中的兩種方法,它們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有一定的適用範圍和局限性。在具體運用中,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同時考慮法律的目的和社會的正義,以實現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