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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什麼意思

「刑拘37天」指的是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

這一期限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中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可以延長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從刑事拘留到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長可以有37天的時間。

如果在這37天內未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決定不批準逮捕,那麼當事人應當立即釋放。如果決定批準逮捕,那麼案件將進入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後續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