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指的是那些可以作為先例用於後續案件判決的法院判決。
判例法通常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或制定法相區別。在判例法制度下,某一判決中確立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還可能作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先例。如果後續案件的基本事實與先前案例相似,那麼法院通常需要遵循先例,即遵循前一個判例所確定的規則。判例法不是由專門的立法機構創造,而是由法官在具體案件審判過程中創造,因此也被稱為「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體現了「遵循先例」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上級或同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