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是一種針對個人、企業或團體在一定條件下獲得的利潤所徵收的稅。具體來說,利得稅可以分爲不同的類型:
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這是國民政府在1938年實施的一種稅種,針對個人、企業或團體的純利超過資本額一定比例的部分進行徵收。例如,如果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的營利事業利得額超過資本額的20%,或者財產租賃超過財產價額的15%,除了徵收所得稅外,還會按照一定的累進稅率加徵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
香港的利得稅:在香港,利得稅是對個人和企業(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取得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售賣資產的資本所得的利潤除外)所徵收的稅。
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稅是對資本商品的增值部分所徵收的稅,如股票、債券、房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在出售或交易時發生的收入大於支出而取得的收益。資本利得稅是所得稅的一部分,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徵稅。
綜上所述,利得稅是根據不同的定義和實施環境,對特定利潤或資本增值部分徵收的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