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不清後款不借"這一原則意味著,在原有借款未核銷沖賬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再批準新的借款。如果確實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借款,必須經過主要領導的批準。此外,借款及還款銷賬都需要通過網報系統辦理,借款應根據其用途在借款部門相應經費中列支,待報銷後多退少補。因公借款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特殊情況下需延長借款期限的,應辦理續藉手續。借款人應嚴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財務處定期清理教職工借款,對逾期未還者將採取措施,包括從當事人當月稅後工資中扣除,直到結清借款為止。借款人調離或退休前必須歸還所有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