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長的職責主要包括:
管理教學工作。副校長應協助校長管理學校的教學工作,包括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落實、檢查和總結教學情況。
制定教學方案和政策。副校長需要審批教學方案,保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實施。
深入教學工作。副校長應經常深入教學工作,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見,推進教育改革和教學實踐活動。
指導教師。副校長負責領導、督導、檢查、評價教師,指導教師備課和進行教學改革。
關注教師和學生福利。深入瞭解教師和工作人員的業務、思想狀況,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
安全管理。副校長負責所主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包括定期檢查教育設備和教學環境,提出合理化建議。
組織會議和活動。定期召開所屬部門的工作會議,瞭解工作情況,經常檢查總結,作出合理的安排。
完成校長的其他工作。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定期向校長彙報工作情況,並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管理。負責學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包括教職工的聘任、調配、管理和獎懲。
財務管理。負責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包括物件的採購和財務的採買工作。
德育工作。領導政教處的工作,負責學生德育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接待工作。負責接待上級領導和來訪人員,對學校的發展負責。
這些職責涵蓋了教學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德育工作等多箇方面,旨在確保學校教育的質量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