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協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會員要求。需要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或者個人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總數不少於50個。
名稱和組織結構。需要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住所和工作人員。需要有固定的住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資產和經費來源。需要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以及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對於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對於全國性的社會團體,需要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民事責任能力。需要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律和道德要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的道德風尚。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這些字樣。
不得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如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等,這些情況下商會成立申請不予登記。
以上條件涵蓋了從會員要求到法律和道德規範的各個方面,確保協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