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因數調整費是根據用戶功率因數的水平高低來減收或增收的電費。功率因數是指有功功率與視在功率的比值,也就是用電設備的實際出力與用電設備容量的比值,簡稱為力率。無功功率是相對於有功功率而言的,它是電感性設備建立磁場實現能量交換所需要的一個電源,主要消耗無功電能的電氣設備包括電動機和帶鎮流器的照明電氣等。電阻性設備如電爐不消耗無功。電力電容器可以作為電感性設備的無功電源。
功率因數調整費的標準如下:
功率因數標準0.90:適用於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壓供電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高壓供電電力用戶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壓供電電力排灌站。
功率因數標準0.85:適用於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業用戶(包括社隊工業用戶)、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業用戶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電力排灌站。
功率因數標準0.80:適用於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用戶和躉售用戶,但大工業用戶未劃由電業直接管理的躉售用戶,功率因數標準應為0.85。
功率因數調整費的依據和標準是1983年原水利電力部及國家物價局聯合下發的檔案《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降低功率因數會導致發電、供電設備能力降低,用電設備利用率降低,設備投資增加,系統電壓損失增大,電能質量嚴重下降,用電設備壽命受影響,企業產品質量下降,以及電能輸送過程損耗增加,最終導致用戶電費費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