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的內容是有關勞動契約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還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試用期的工資得到保障。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想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契約,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員工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的內容是有關勞動契約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還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試用期的工資得到保障。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想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契約,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員工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