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具體來說:
勞動契約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後簽訂,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具體來說:
勞動契約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後簽訂,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一個月。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