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專項培訓後,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相競爭的業務,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契約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違約金的數額通常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或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其他情形下的違約金,即使有此類約定,也被視為無效。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