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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試用期

勞動契約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而定。具體來說:

勞動契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契約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勞動契約期限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契約期限內。如果勞動契約僅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契約期限。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