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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第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契約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契約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契約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意味著,勞動契約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步驟。成立是指雙方達成協定,而生效則是指雙方在勞動契約文本上簽字或蓋章,此時契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