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也稱為免役法,是中國北宋時期的一項重要法令。
募役法在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改變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的制度,由官府僱人承擔差役。不願服差役的民戶需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在內。募役法的實施帶來了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因為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
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通過徵收免役錢的方式。
打擊了貴族官僚的特權。此前享有特權的地主階層需要出錢代役,這一改變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對貧苦人民構成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募役法的實施雖然在整體上對國家和社會有積極影響,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