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射性利益是行政法學中的一個概念,與「法律上的利益」相對應。法律上的利益指的是法律特別規定保護的私人利益,如財產權和人身權,當這些利益因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而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例如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反射性利益則是指當法律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非保護特定個人的利益時,該法律實施給私人帶來的利益。這種利益受到侵害時,公民個人無權以此為由請求法律救濟。
例如,某省政府出台一項規章,規定省內所有公園免收門票,以提高民眾生活質量。這一政策使得遊園的公眾受益,但若政府取消此政策,重新收費,遊客的利益會受損。這部分受損的利益即為反射性利益。根據傳統行政法理論,公民因反射性利益受損,單個個體不能提起法律救濟。
反射性利益的提出基於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二元論,但現代民主政治理念認為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的集合體。因此,現代行政法理論主張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儘量擴大法律上的利益的範圍,縮小反射性利益的範圍,確保對公民權利給予更充分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