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是一種經濟政策,旨在控制壟斷、保護競爭,以及限制那些可能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美國是反托拉斯法的發源地,其中最著名的反托拉斯法包括:
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1890年通過,是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它禁止限制州際或國際貿易的契約、合併或共謀行為,旨在防止壟斷的形成。
克萊頓法(Clayton Act):1914年通過,補充了謝爾曼法的規定,明確禁止了某些可能減少競爭的行為,如捆綁銷售、價格歧視等。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同樣在1914年通過,創立了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負責禁止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和欺騙性廣告。
隨著時間的推移,反托拉斯法的解釋和套用已經發展,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和市場條件。例如,近年來,反托拉斯政策從簡單的「大的就是壞的」哲學轉變為更加注重經濟分析的方法,強調在解除管制的環境下促進競爭和創新。
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執行機構主要包括美國法務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它們負責監督和執行這些法律,以保護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