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取保候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且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或處理的。
此外,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考慮到其身心發展不完全的特點,以及在羈押場所可能面臨的二次感染等情況,辦案人員可能會以「罪行輕微」為由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社會安全和訴訟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