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銷的賬務處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收到受託代銷商品:
如果採用進價核算,會計分錄為: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代銷商品款
如果採用售價核算,會計分錄為:
借:受託代銷商品(售價)
貸:代銷商品款(接收價)
商品進銷差價(售價與接收價的差額)計入:
借:商品進銷差價
貸:應付賬款-××委託代銷單位
售出受託代銷商品後: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代銷商品款和商品進銷差價:
借:代銷商品款
貸:應付賬款-××委託代銷單位
在受託代銷的情況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在發出商品時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託方應在商品銷售後,按契約或協定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