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作出的判決。
這些判決中包含了法律適用規則或法律解釋的理由,判例來源於案例,但並非所有案例都可以稱爲判例,例如,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編髮案例彙編,也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但是這些案例不可以稱爲判例。判例對其他法院(或甚至對本法院)以後的審判具有作爲前例的約束力或說服力,即作爲其他判決的先例。判例在英美法系中是法律的主要淵源之一,而在大陸法系中,判例的作用相對較弱,但也有所發展。判例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爲一種先例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