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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效力

司法解 釋的效力主要 體 現在以下 幾個方面:

具有法律地位。特定 類型的司法解 釋,尤其是那些得到立法 機 關授 權的,可以具有等 同於法律的地位。

普遍司法效力。司法解 釋 對案件及其 當事人具有客 觀 實在的拘束力, 並 對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 為和事件 產生巨大影 響。

司法 強制力。司法解 釋的普遍司法效力 與法律效力 無多大 區 別,因 為法律效力本 質上是 國家 強制力,而 國家 強制力的最 終 歸宿是司法 強制力。

辦案依 據。司法解 釋可以被裁判引用,成 為法院 審判的直接依 據。

內部 規章。 為法院 內部 審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 釋,可以被 視 為最高人民法院 頒 發的部 門 規章,各 級法院 必須遵照 執行。

辦案方法 與 規 則。 對解 釋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認定事 實 進行指 導的司法解 釋,可 視 為最高人民法院 為各 級法院提供的 辦案方法、 規 則。

形成 習 慣法。 沒有法律、法令 為依 據且符合 習 慣法形成 條件的司法解 釋,可以成 為 習 慣法的 來源,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司法解 釋的主要效力表 現,希望 對你有所 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