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是一種社會經濟活動方式,它涉及勞動者聯合起來,按照互利原則組織生產、流通和消費。這種制度可以廣義或狹義地理解:
狹義上,合作制被視為一種次要的經濟形式,介於小生產和大生產之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它允許參與者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相對獨立性,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適應不同的生產資料所有制關係和經營方式。
廣義上,合作制是指獨立勞動個體結合而成的聯合勞動,這種經濟形式普遍存在於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多種社會經濟形態和部門中。
合作制的特點包括:
自願和互利:基於自願、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成員之間平等合作。
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方針和重大事項由社員參與決定,實行「一人一票」制。
服務導向:主要目標是為社員提供服務,而非追求利潤最大化。
合作制的歷史和發展:
合作制的概念和原則在長期實踐中不斷發展和完善。1995年,國際合作聯盟確定了合作制的七項原則,這些原則包括自願和開放的社員原則、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入股原則、自主和自立原則、教育、培訓原則、合作社間的合作原則以及關心社區的原則。
合作制的例子包括合作社,特別是信用合作社,它們為成員提供信用服務,是合作制在金融領域的套用。這些組織通常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並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
綜上所述,合作制是一種深植於社會和經濟結構中的制度,它通過促進成員之間的合作和互助,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