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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賂罪構成要件

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客體要件。該罪行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主要是指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

客觀要件。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財物。這裡的「財物」可能包括金錢、實物或非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單位。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所獲得的正當利益,而是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於此類行賄行為,根據行賄的數額大小和情節輕重,可處以不同程度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對於單位犯罪的情況,不僅單位會受到罰金處罰,而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依照法律規定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