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提供的信息,哺乳假的相 關 規定如下:
哺乳 時 間:
女 職工在哺乳期 間,每天享有1小 時的哺乳 時 間。
對於生育多胞胎的女 職工,每增加 一個 嬰 兒,每天的哺乳 時 間增加1小 時。
哺乳假期限:
哺乳期 間通常持 續至 嬰 兒 滿一周 歲。
特定情 況下,如 嬰 兒 滿周 歲 後被 確 診 為 體弱 兒,哺乳期可 適 當延 長,但 最多不超 過6 個月。
哺乳假申 請:
女 職工可以在 產假期 滿 後,根 據 實 際情 況向 單位申 請哺乳假。
根 據地方性 規定和 單位具 體情 況,哺乳假可能被 批准延 長至 嬰 兒 滿周 歲或更 長 時 間。例如:
生育第 一個子女 並 領取《 獨生子女父母光 榮 證》的,哺乳假 為6 個月。
生育第 二個子女的,哺乳假 為3 個月。
有 條件的 單位,也可 給 獨生子女的女 職工哺乳假一年( 包括 產假)。
工 資待遇:
哺乳期 間,女 職工的工 資按不低 於生育津 貼的60%支付,但不得低 於 當年度企 業最低工 資 標準。
請3 個月、6 個月哺乳假的工 資,均按本人基本工 資加 職 務 崗位津 貼、省直 補 貼的80% 發 給。
請一年(含法定 產假)哺乳假的,工 資照 發,但 職 務( 崗位)津 貼、省直 補 貼停 發。
綜上所述,哺乳假的相 關 規定涉及哺乳 時 間、假期期限、申 請 條件以及工 資待遇等方面,具 體情 況可能因地 區和 單位而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