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在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過這個期限提示付款,其開戶銀行通常不予受理。逾期提示付款可能導致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並非絕對。如果持票人能提供證據表明在付款提示期限內已提示付款,即使票據狀態顯示為逾期提示付款,持票人仍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權。
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但被拒付,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向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為行使追索權。
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在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過這個期限提示付款,其開戶銀行通常不予受理。逾期提示付款可能導致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並非絕對。如果持票人能提供證據表明在付款提示期限內已提示付款,即使票據狀態顯示為逾期提示付款,持票人仍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權。
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但被拒付,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向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為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