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石制度是西周時期的一種懲罰制度,主要用於臨時拘押罪行較輕的犯人。該制度的特點和實施方式如下:
基本規定和特點:
嘉石懲戒,感化為主:嘉石制度旨在通過教育和感化,促使犯人改邪歸正。犯人被要求坐在刻有嘉言的嘉石上,通過反思文理,產生自悔,改惡從善。
坐諸嘉石,投諸司空:對於有罪過但尚未觸及刑律而危害社會的人犯,會戴上獄具坐在嘉石上,以防止逃逸,並交付司空官,罰服勞役。
州里任之,宥而舍之:釋放犯人時,需要有州里人為其作保。無保證者不得宥赦,體現了對犯人的監督和責任追究。
適用對象:
主要適用於罪行未達到勞役刑標準的輕犯罪人,如辱罵老人、打架鬥毆等輕微犯罪行為。
實施方式:
根據犯人的罪行輕重,拘禁時間不同。例如,重罪者在嘉石上坐十三日,罰服一年的勞役;較輕的罪,坐七日,罰服七月的勞役;又輕的罪,坐五日,罰服五月的勞役;最輕的罪,坐三日,罰服三月的勞役。
歷史地位:
嘉石制度被認為是古代最溫柔的處罰之一,體現了古代法律對輕罪犯者的寬容和教育優先的原則。
綜上所述,嘉石制度是一種以教育和感化為主的輕刑制度,適用於西周時期的輕微犯罪行為,旨在通過限制自由和強制勞役的方式,促使犯人改過自新。